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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技术被告侵犯阿里巴巴的工作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报道,最近,阿里巴巴的关联公司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音乐公司宣布了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的一审判决。

作品的传播权。

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和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审判决。

允许使用涉及“腾讯顶动智能视听屏”案例的产品。

(型号:TD-K01)和“腾讯鼎东” APP通过单独合作为用户提供案件涉及的录音产品的在线交流服务。

判决结果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32,000元。

元;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主张被驳回。

案件受理费共计39600元,原告承担31680元,被告腾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7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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